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時間: 2026-01-13 15:19
湘建執罰決字〔20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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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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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湖南省諾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志園
地址:湖南省婁底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大埠橋辦事處漣水村東風組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1300MA4QTE8R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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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單位涉嫌在2025年7月申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時使用虛假材料,本機關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你單位于2025年7月向本機關提交了《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申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你單位在本次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中,提交的技術負責人鄧杰個人業績不屬實。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證明你單位將鄧杰列入技術負責人名單;
證據二:技術負責人(或注冊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證明你單位技術負責人鄧杰使用湖北省金山壹號(二期)項目工程和湖北省花語城B地塊建設工程作為個人業績;
證據三:通過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核查,證明你單位技術負責人鄧杰的2項個人業績不屬實;
證據四: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你單位委托代理人認可技術負責人鄧杰的個人業績核查情況,即承認鄧杰使用的2項個人業績不屬實。
2025年12月12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建執罰先告字〔2025〕49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要求。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在申報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時提交的技術負責人個人業績不屬實,屬于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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